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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南谯区祈福陵园土夹石销售公告
发布时间:2021-01-29 16:14:11     作者:    浏览次数:
一、出让方及出让内容
1.出让方:滁州市兴滁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滁实业)。
2.出让内容:本次出让为兴滁实业对南谯区祈福陵园施工土夹石(以下简称土夹石,下同)进行公开出让销售,地址:滁州市南谯区祈福陵园内。
二、起始价和报价增幅
起始价: 20元/吨(含税)。
报价增幅:报价增幅为 0.5元或 0.5元整数倍。
三、报价程序
采用递送报价单一次性报价。(报价单见附件2)
四、成交方确定方式
本次报价采取报价单一次性报价,在规定时间内递交的最高报价确定为成交方。
注:至少一人报名且报价不低于起始价方可成交。
五、产品数量及价款支付
1.产品数量:约2万吨,最终结算数量按照实际过磅数字计算。
2.价款支付:采用预支付货款的销售模式。销售合同签订2日内支付全部价款(最终报价单价*2万吨,直接由报价保证金划转,不足部分需在规定期限内补齐),最终价款按照双方确认的实际过磅量计算,价款实行多退少补原则。
六、对意向报价方的基本要求
1.独立法人,报价单需盖报价单位有效公章。
2.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参与报价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3.报价人按照规定缴纳报价保证金后取得报价资格。
七、供货方式
实行先付款后供货。土夹石供应到报价人交纳的预付货款足额时止。预付货款对应的土夹石运输完毕后,出让方划定范围内还有剩余时,根据剩余数量,依据成交单价,由买卖双方再次商定预付款数额,以此类推。根据实际过磅数量,价款多退少补。
八、公告期限
2021年 1月29日至 2021年 2 月 1日。
九、报价时间
本次报价截止时间定于2021年2月1日 17 时30分,报价单递送至滁州市兴滁实业有限公司(地址:滁州市凤凰东路476号投资大厦十楼)。
十、报价保证金
报价保证金金额:70万元
账户:收款单位:滁州市兴滁实业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滁州分行营业部  
银行帐号:8112301012600628434    
税    号:91341100MA2UWYHR47  
营业地址: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清流街道凤凰东路476号投资大厦十楼。
交纳时间:2021年2月1日17时30分之前交纳完毕(到账),以资金到账时间为确认保证金交纳完毕时间(未按时间交纳保证金的报价人不得参加报价)。不接受汇票。缴纳时必须注明祈福陵园土夹石报价保证金
报价保证金付款人的帐户名称必须与报价人名称一致。 
报价人竞得后,其缴纳的报价保证金中20万元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50万元转为合同货款;其他意向报价方的保证金在报价方确定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息)。
十一、特别说明
1.标的物以现状为准,报价人参与报价的,即表明已实地踏勘,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兴滁实业公司不承担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2.本公告和买卖合同已挂网对外公开,报价人参与报价,即视为知悉并认可公告和买卖合同内容,愿意接受公告和买卖合同条件。
3.涉及标的物权属争议、堆场纠纷原因阻碍装运,由出让方负责解决并承担相关费用;道路通行等其他事宜,由报价人负责解决并承担相关费用。
4.在竞得人土夹石货款支付兴滁实业公司后启动装运,具体装运时间和次序由兴滁实业公司通知竞得人。兴滁实业公司销售的土夹石,由竞得人负责运输(自备运输车辆),自土夹石装载至竞得人安排的运输车辆时为交付。
5.竞得人竞得的土夹石必须在出让方通知启运后15日内运输完毕,否则出让方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现场不具备运输条件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除外),解除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
6.报价成交后,出让人和竞得人在两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通知书》和《销售合同》;如竞得人不能在规定时间内签字的,即被视为违约,其所交纳的报价保证金不予退回,给出让人造成损失的,竞得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且出让方有权将此批土夹石再次对外销售。
十二、出让人联系人
滁州市兴滁实业有限公司联系人:庄洋18019850520  
 
 
                
 
 
 
 
出让人: 滁州市兴滁实业有限公司
       2021年 1 月29 日
 
 
 
 
 
 
 
 
 
 
 
 
 
附件1
销 售 合 同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滁州市兴滁实业有限公司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平等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现就甲方出售给乙方南谯区祈福陵园施工项目产生的土夹石(以下简称土夹石,下同)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数量、价格
甲方出售给乙方的土夹石堆放于滁州市南谯区祈福陵园内,乙方已现场踏勘确认。土夹石数量预估为20000吨,最终数量按照甲乙双方实际过磅数量为准。土夹石每吨售价人民币    元(含税),总价款按照双方确认的土夹石实际过磅数量计算。
二、供货方式
甲方出售给乙方的土夹石,由乙方负责自备车辆运输,自装车为交付。
三、货款支付
乙方在本合同签订2日向甲方支付土夹石预付款  (最终竞得单价×10000吨)        (小写:     元)(重量暂按照20000吨计算,价格按照竞得单价计算),实行先付款后供货。首批预付款对应的土夹石数量运输完成后,双方根据现场土夹石剩余数量商定第二批预付款,在甲方收到第二批预付款后,方可继续组织装运,以此类推。最后一批土夹石全部运输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由甲乙双方根据实际过磅数量按(最终竞得单价)的售价进行货款最终结算。如最终结算的实际货款超过乙方累计支付的预付款,乙方须在3个工作日内将超过的货款一次性支付给甲方;如最终结算的货款少于乙方累计支付的预付款,甲方须在3个工作日内将多收的货款一次性退还给乙方,且不计息。
货款支付以转账方式,最终结算货款由甲方出具有效票据给乙方。
四、保证金
为了保障本合同的顺利履行,乙方需支付甲方20万元履约保证金(由报价保证金直接划转)。
五、特别约定
1.甲方出售给乙方的土夹石以现状为准,乙方签订本合同即表明接受标的物现状,甲方不承担本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2.涉及标的物权属争议、堆场纠纷原因阻碍装运,由甲方负责协调解决;道路通行等其他事宜,由乙方负责解决并承担相关费用。
3.乙方应服从甲方现场管理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章作业。
4.在甲方指定区域内,按甲方要求进行运输,乙方不得选装,拒绝装载。如乙方不服从甲方现场人员管理,拒绝装载,甲方有权没收乙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同时有权解除本销售合同。
5.乙方须在甲方通知启运后15日内全部运输完毕,(现场不具备运输条件和现场实际数量不足除外),在规定期限内运输量少于预估量2万吨的按照2万吨结算(买卖标的视为交付),规定期限内未运输完毕的剩余部分视为乙方放弃,甲方有权没收乙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同时有权解除本销售合同。
6.在乙方土夹石货款支付甲方后启动装运,具体装运时间由甲方通知乙方(以微信运输群发布通知、书面通知以及双方签字确认的过磅单等能够证明通知乙方运输的方式为准)。
7.乙方在装运土夹石时,甲乙双方均应派专人分别到土夹石堆场和过磅点,进行现场管理、登记,并在过磅点登记确认土夹石数量。
8.乙方应确保运输车辆和作业人员具备相应资质,禁止无证作业等非法行为。
9.乙方应保证运输过程的安全,对现场作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教育培训。
10.乙方应符合主管部门关于超载、扬尘等监管要求。货物出场过磅数量仅作为双方结算货款依据,如过磅时超载,乙方必须卸载后上路,不得超载,如乙方拒不执行,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同时不得洒落石料,采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六、违约责任
1.甲方须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土夹石(权属争议、堆场纠纷等原因阻碍装运的除外),如违约,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2万元。
2. 乙方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如违约,甲方有权没收乙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甲方同时有权解除本销售合同,并停止供货。
七、未尽事宜
甲乙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八、争议解决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滁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九、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 年  月  日              
 
 
 
 
 
附件2.doc
2eeb861fc11f25690a4e8070bea2c2ad.doc (16.50 KB)